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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执業醫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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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执業醫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员會第三次集會經由過程  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号颁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了增强醫师步队的扶植,提高醫师的职業品德和营業本質,保障醫师的正當权柄,庇護人民康健,制订本法。

第二条 依法获得执業醫师資历或执業助理醫师資历,經注册在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中执業的專業醫務职员,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醫师,包含执業醫师和执業助理醫师。

第三条 醫师理當具有杰出的职業品德和醫療执業程度,發扬人性主义精力,實行防病治病、治病救人、庇護人民康健的神圣职责。

全社會理當尊敬醫师。醫师依法實行职责,受法令庇護。

第四条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主管天下的醫师事情。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卖力辦理本行政區域内的醫师事情。

第五条 國度對在醫療、预防、保健事TU娛樂城,情中作出進献的醫师,赐與嘉奖。

第六条 醫师的醫學專業技能职称和醫學專業技能职務的评定、聘用,依照國度有關划定打點。

第七条 醫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加入醫师协會。

第二章 测驗和注册

第八条 國度履行醫师資历测驗轨制。醫师資历测驗分為执業醫师資历测驗和执業助理醫师資历测驗。

醫师資历同一测驗的法子,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制订。醫师資历测驗由省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组织施行。

第九条 具备以下前提之一的,可以加入执業醫师資历测驗:

(一)具备高档黉舍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历,在执業醫师引导下,在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得执業助理醫师执業證书後,具备高档黉舍醫學專科學历,在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中事情满二年的;具备中等專業黉舍醫學專業學历,在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中事情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备高档黉舍醫學專科學历或中等專業黉舍醫學專業學历,在执業醫师引导下,在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加入执業助理醫师資历测驗。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法進修传统醫學满三年或經多年實践醫術确有特长的,經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肯定的传统醫學專業组织或醫療、预防、保健機構稽核及格并举薦,可以加入执業醫师資历或执業助理醫师資历测驗。测驗的内容和法子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醫师資历测驗成就及格,获得执業醫师資历或执業助理醫师資历。

第十三条 國度履行醫师执業注册轨制。

获得醫师資历的,可以向地點地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划定的情景外,受理申请的衛生行政部分理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旬日内准许注册,并發给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同一印制的醫师执業證书。

醫療、预防、保健機構可觉得本機構中的醫师团體打點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醫师經注册後,可以在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中依照注册的执業地址、执業種别、执業范畴执業,从事响應的醫療、预防、保健营業。

未經醫师注册获得执業證书,不得从事醫师执業勾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彻底民事举動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惩罚,自科罚履行终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撤消醫师执業證书行政惩罚,自惩罚决议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划定不宜从事醫療、预防、保健营業的其他情景的。

受理申请的衛生行政部分對不合适前提不予注册的,理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旬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来由。申请人有贰言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十六条 醫师注册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其地點的醫療、预防、保健機構理當在三旬日内陈述准许注册的衛生行政部分,衛生行政部分理當刊出注册,收回醫师执業證书:

(一)灭亡或被宣布失落的;

(二)受刑事惩罚的;

(三)受撤消醫师执業證书行政惩罚的;

(四)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划定暂停执業勾當期满,再次稽核仍分歧格的;

(五)中断醫师执業勾當满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划定不宜从事醫療、预防、保健营業的其他情景的。

被刊出注册确當事人有贰言的,可以自收到刊出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十七条 醫师变動执業地址、执業種别、执業范畴等注册事項的,理當到准许注册的衛生行政部分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划定打點变動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断醫师执業勾當二年以上和有本法第十五条划定情景消散的,申请从新执業,理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条划定的機構稽核及格,并按照本法減肥方法,第十三条的划定从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個别行醫的执業醫师,须經注册後在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中执業满五年,并依照國度有關划定打點审批手续;未經核准,不得行醫。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對個别行醫的醫师,理當依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的划定,常常监视查抄,凡發明有本法第十六条划定的情景的,理當實時刊出注册,收回醫师执業證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理當将准许注册和刊出注册的职员名单予以通知布告,并由省级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汇总,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存案。

第三章 执業法则

第二十一条 醫师在执業勾當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在注册的执業范畴内,举行醫學診查、疾病查询拜访、醫學处理、出具响應的醫學證實文件,選擇公道的醫療、预防、保健方案;

(二)依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尺度,得到與本人执業勾當至關的醫療装备根基前提;

(三)从事醫學钻研、學術交换,加入專業學術集团;

(四)加入專業培训,接管继续醫學教诲;

(五)在执業勾當中,人格庄严、人身平安不受加害;

(六)获得工資報答和补助,享受國度划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地點機構的醫療、预防、保健事情和衛生行政部分的事情提出定见和建议,依法介入地點機構的民主辦理。

第二十二条 醫师在执業勾當中實行以下义務:

(一)遵照法令、律例,遵照技能操作規范;

(二)建立敬業精力,遵照职業品德,實行醫师职责,尽职尽责為患者辦事;

(三)關切、爱惜、尊敬患者,庇護患者的隐私;

(四)尽力研讨营業,更新常识,提高專業技能程度;

(五)鼓吹衛生保健常识,對患者举行康健教诲。

第二十三条 醫师施行醫療、预防、保健辦法,签订有關醫學證實文件,必需親身診查、查询拜访,并依照划定實時填写醫學文书,不得藏匿、捏造或烧毁醫學文书及有關資料。

醫师不得出具與本身执業范畴无關或與执業種别不符合的醫學證實文件。

第二十四条 對急危患者,醫师理當采纳告急辦法举行診治;不得回绝抢救处理。

第二十五条 醫师理當利用經國度有關部分核准利用的藥品、消毒藥剂和醫療器械。

除合法診断醫治外,不得利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力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条 醫师理當照實向患者或其家眷先容病情,但應注重防止對患者發生晦氣後果。

醫师举行實行性临床醫療,理當經病院核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眷赞成。

第二十七条 醫师不得操纵职務之便,索取、不法收受患者财物或攫取其他不合法长处。

第二十八条 遇有天然灾难、沾染病風行、突發重大伤亡变乱及其他紧张威逼人民生命康健的告急环境時,醫师理當从命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醫师產生醫療变乱或發明沾染病疫情時,理當依照有關划定實時向地點機構或衛生行政部分陈述。

醫师發明患者涉嫌危險事務或非正常灭亡時,理當依照有關划定向有關部分陈述。

第三十条 执業助理醫师理當在执業醫师的引导下,在醫療、脆梅,预防、保健機構中依照其执業種别执業。

在乡、民族乡、镇的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中事情的执業助理醫师,可以按照醫療診治的环境和必要,自力从事一般的执業勾當。

第四章 稽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拜托的機構或组织理當依照醫师执業尺度,對醫师的营業程度、事情成就和职業品德状态举行按期稽核。

對醫师的稽核成果,稽核機構理當陈述准许注册的衛生行政部分存案。

對稽核分歧格的醫师,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可以责令其暂停执業勾當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管培训和继续醫學教诲。暂停执業勾當期满,再次举行稽核,對稽核及格的,容许其继续执業;對稽核分歧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刊出注册,收回醫师执業證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卖力引导、查抄和监视醫师稽核事情。瑞克箱,

第三十三条 醫师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理當赐與表扬或嘉奖:

(一)在执業勾當中,醫德崇高,業绩凸起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能有重大冲破,作出显著進献的;

(三)遇有天然灾难、沾染病風行、突發重大伤亡变乱及線上av,其他紧张威逼人民生命康健的告急环境時,治病救人、急救診療表示凸起的;

(四)持久在边远贫苦地域、少数民族地域前提艰辛的下层单元尽力事情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划定理當予以表扬或嘉奖的其他情景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理當制订醫师培训規划,對醫师举行多種情势的培训,為醫师接管继续醫學教诲供给前提。

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理當采纳有力辦法,對在屯子和少数民族地域从事醫療、预防、保健营業的醫務职员施行培训。

第三十五条 醫療、预防、保健機構理當依照划定和規划包管本機構醫师的培训和继续醫學教诲。

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拜托的承當醫师稽核使命的醫療衛朝氣構,理當為醫师的培训和接管继续醫學教诲供给和缔造前提。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合法手腕获得醫师执業證书的,由發给證书的衛生行政部分予以撤消;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赐與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醫师在执業勾當中,违背本律例定,有以下举動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赐與告诫或责令暂停六個月以上一年如下执業勾當;情节紧张的,撤消其执業證书;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违背衛生行政規章轨制或技能操作規范,造成紧张後果的;

(二)因為不卖力任耽搁急危患者的急救和診治,造成紧张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责任变乱的;

(四)未經親身診查、查询拜访,签订診断、醫治、風行病學等證實文件或有關诞生、灭亡等證實文件的;

(五)藏匿、捏造或私行烧毁醫學文书及有關資料的;

(六)利用未經核准利用的藥品、消毒藥剂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依照划定利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力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眷赞成,對患者举行實行性临床醫療的;

(九)泄漏患者隐私,造成紧张後果的;

(十)操纵职務之便,索取、不法收受患者财物或攫取其他不合法长处的;

(十一)產生天然灾难、沾染病風行、突發重大伤亡变乱和其他紧张威逼人民生命康健的告急环境時,不平从衛生行政部分调遣的;

(十二)產生醫療变乱或發明沾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危險事務或非正常灭亡,不依照划定陈述的。

第三十八条 醫师在醫療、预防、保健事情中造成变乱的,按照法令或國度有關划定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未經核准私行創辦醫療機構行醫或非醫师行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予以取消,充公其违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处十万元如下的罚款;對醫师撤消其执業證书;给患者造成侵害的,依法承當补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醫师依法执業,凌辱、離間、威逼、殴打醫师或加害醫师人身自由、滋扰醫师正常事情、糊口的,按照治安辦理惩罚条例的划定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醫療、预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的划定實行陈述职责,致使紧张後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赐與告诫;并對该機構的行政卖力人依法赐與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衛生行政部分事情职员或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事情职员违背本法有關划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情枉法,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赐與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公布之日前依照國度有關划定获得醫學專業技能职称和醫學專業技能职務的职员,由地點機構報请吳紹琥,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认定,获得响應的醫师資历。此中在醫療、预防、保健機構中从事醫療、预防、保健营業的醫務职员,按照本律例定的前提,由地點機構团體核報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行政部分,予以注册并發给醫师执業證书。详细法子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分制订。

第四十四条 規划生养技能辦事機構中的醫师,合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村落醫療衛朝氣構中向村民供给预防、保健和一般醫療辦事的村落大夫,合适本法有關划定的,可以依法获得执業醫师資历或执業助理醫师資历;不具有本律例定的执業醫师資历或执業助理醫师資历的村落大夫,由國務院另行制订辦理法子。

第四十六条 部队醫师履行本法的施行法子,由國務院、中心军事委员會根据本法的原则制订。

第四十七条 境外职员在中國境内申请醫师测驗、注册、执業或从事临床示教、临床钻研等勾當的,依照國度有關划定打點。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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