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0-2-5 13:32:08

“不老童颜”整出来的?林志颖告美容院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肖像权、名誉权纠缠

案情:台湾艺人林志颖的多张照片,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在某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某医疗美容诊所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林志颖本人及其经纪公司得知后,为庇护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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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是台湾知名男演员、歌手、赛车手,有“不老童霈方,颜”之誉。可是,林志颖诉称,某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某医疗美容诊地址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以该诊所为名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颁布了一篇题为《林志颖:越老越帅,就是因为微整形!》的文章,擅用自己多幅照片,把持公众对其“不老童颜”的认知为该公司及诊所谋求商业利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经查明,该篇文章附有咨询和预约的联系法子,可说明该文章有商业宣传和牟利的方针。未经林志颖同意而擅用其照片并且用于谋求商业利益,该行为激发了林志颖的不满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医疗技术发展公司及医疗美容诊所赔礼道歉,抵偿林志颖经济损失、精神陵犯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该医疗技术发展公司及医疗美容诊所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庭审现场

 庭审当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均未切身到庭,分袂由其奉求代理律师到庭

美容院辩称与己无关

上诉人称,涉案微信公众号虽由该医疗技术发展公司注册,但是其已与某医疗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腳臭治療,负责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但签定协议后发现该公司无资质,因此并未向其支出费用,合同也没有履行,该照片和文章均是由该医疗投资公司上传,与上诉人无关。且上诉人有自己别的的公众号,在其公众号上刊载的文章经常会被转载在涉案公众号上。可是涉案文章并未刊载在上诉人自己运营的公众号上。并且,该文章中刊载的林志颖的照片,无夸大、无歪曲、无贬损,并未对林志颖的名誉造成陵犯。再者,被上诉方提出的精神陵犯抵偿,无事实与法律的依照。因此,上诉方认为,该行为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但不应支出精神陵犯抵偿。

总的来说,上诉方认为,首先,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是某医疗投资公司,依照“谁侵权,谁为海盜村,被告”,其不是适格被告。再者,即使存在对肖像权的侵害,被上诉人提出的精神陵犯抵偿无事实和法律按照,不应得到支持。

被上诉台中搬家,方助眠噴霧,辩称,涉案微信公众号名称与上诉人供应的运营公众号的名称一致,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涉案公众号是受益方和广告主的关系。依照微信公众号的认证系统,涉案公众号剖明了是上诉人的字号,并且其认证信息上也写台中逢甲留宿,了上诉人和其分支机构某医疗美容诊所,因此可以认定该公众号的运营方就是上诉人。至于上诉人与某医疗投资公司签订的协议,被上诉方对于其协议形式表示认可,但是认为其内容属于此外一合同关系,与该案没有太大接洽瓜葛。并且,在上诉人未付款且未认可的情况下,该医疗投资公司仍为其宣传与常理不符。

 损失按代言费算吗

被上诉方认为,涉案文章从未得到过被上诉方的授权,至于经济价值的贬损的按照,被上诉方认为应按照自己肖像的代言价值,在正常授权的情况下,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和类似案件在法院判决的标准,和被上诉方提起诉讼所需要承担的诉讼成本。

上诉方认为,上诉人已与某医疗投资公司签订处事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且其未授权某医疗投资公司刊载相关文章,因此在该公众号上刊载的文章与其无关。

而被上诉方认为,该处事合同与该案无太大联系,而微信认证信息剖明上诉人是该涉案公众号运营主体且为涉案文章受益主体,且微信认证系统允许上诉方注册500个公众号,因此上诉方称其有别的的由自己运营的公众号不影响其注册并运营涉案公众号。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法庭辩论竣过后,双方代理律师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对于具体的调解方案仍需在庭下举办商量。鉴于双方无法当庭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法院再也不妥庭举办调办事情。

链 接

美容院“爱上”明星脸

北京二中院供应的数据显示,从2012年至今年,该院共审理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61件,涉及明星20余人,涉案医疗美容机构30余家。在审理的61件相关案件中,采集侵权案件达53件,占到全部审结案件的87%。随着当前采集的麻利发展,各种社交媒体影响力越来越大,不少医疗整形公司心存侥幸心理,未经明星同意而刊载其照片、个人信息等等。该种做法表面上以低成本获得了瘦小腹,大的广告成果和经济效益,事实上已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该类案件该当给那些想走捷径的商家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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